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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洪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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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谁来担责?
更新时间:2016-08-04

【案例要旨本案系一起因借用机动车使用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本案涉及到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者,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与理解。


【情简介】20164281620分,乙某驾驶丙某所有的云Gxxx“中华“牌小型轿车与原告所有的停放在右侧的云AXX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轻伤、乘车人达九级伤残和乙某受轻微伤、两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xx公交认字[2016]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和乘车人无责任。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3022.68元、后期治疗费2600、鉴定费600、误工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定损损失22794.61元、未定损部分的损失4927.50元、停车费1500元、车俩贬值损失10000元,共计:52944.79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乙某、丙某共同答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乙某承担全部责任没意见,对于原告起诉的各项赔偿项目待质证后一并答辩说明,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起书面答辩意见。

律师代理意见及法理】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车辆系丙某所有,乙某只是借用人,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是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当相应责任。被告丙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丙某对出借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与被告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丙某应与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甲某的经济损失34217.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下赔偿3200元。原告甲某剩余损失31017.29元,由被告乙某、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被告乙某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还应赔付21017.29

小编【小编普法 借车有风险,借时、借后需谨慎,不要让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哦,翻后请记得联系王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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