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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对雇主的雇员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春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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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的一天徐某某找到王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建造的房屋安装钢结构屋顶,双方口头约定:材料款由徐某某支付,每平方按10元支付费用。之后王某某找来张某某等人进行加工安装,安装过程中,张某某由于不小心从近4米的屋墙上跌落,造成腿部骨折,因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随后张某某将徐某某与王某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被告徐某某的代理人,本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代理人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对于原告的受伤本代理人代表被告徐某某对此表示深切的同情,但就赔偿问题,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徐某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从连带责任的法理来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20107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原告与第一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原告受第一被告雇佣从事加工安装,在安装中由于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本人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应当根据原告与其雇主之间的过错程度,在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三、被告徐某某将屋面钢结构交由被告王某某加工安装,被告徐某某对于承揽人的选任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安装过程中也不存在任何过失,原告的受伤除了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外,与其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有因果关系,与被告徐某某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徐某某对于原告的损害结果既不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徐某某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于春林

201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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