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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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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的债权债务纠纷--30万
更新时间:2011-05-13

匪夷所思的债权债务纠纷--30万(请勿转载)

2010年9月,张先生找到我并向我讲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民间借贷案件:

2009年5月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C某,经过几次饭局之后两人感情突飞猛进引为“知己”。7月的一天,C某找到张某,说是有个项目很赚钱但是自己手头缺少资金,希望张某能借给其一部分资金(35万),利息可以按照三分计算。张某经不起高额利息的诱惑同意了借款事项,并支付了款项,C某写了一张借条约定:2010年1月归还首期借款,其余同年6月底归还,到时利息一并计算。

2010年1月C某按照约定开始归还借款,首期5万。C某要求张某出具收条一份,张某认为这是符合常理的表示同意。C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张A4纸,张某看了上面的内容后没有任何问题就签字了,没写日期(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收条的内容在A4纸的上半部分,签名的位置在下半部分)。

2010年7月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张某电联C某要求其还款,C某多次拒接并拒之不理。7月末两人关系恶化,张某找到C某理论,C某出具一份收条,上面用打印体载明:2010年6月今收到C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人民币叁拾五万元,利息同时付清。下面有张某亲笔签字,张某当即傻眼,百思不得其解。

其后,经我们分析得出以下可能:C某将原先收条的上半部分裁剪,在下半部分上端处打印上相关内容同时配以原收条的签名形成一份新的收条。知道事情的真相后,经过长时间的准备,我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启动了司法程序(此处省略近300字),将C某诉至N法院。最终通过多方努力为张某挽回了损失。

本案提醒:涉及金融借贷的签字、按手印要慎重,一定要写日期;签过字后不用的纸张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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