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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骨骨折交通事故】章某交通事故索赔胜诉
更新时间:2016-08-01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唐凯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26日18时05分许,麻某驾驶苏AV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至30路公交车场站内道路时,因观察疏忽,撞上身为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人章某,至其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七大队认定:麻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章某被撞倒地,受伤不轻,事故发生当日即被送往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拍片诊断为:左腕舟状骨骨折,左肱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左肘关节囊肿胀。随即住院治疗,治疗十几天后出院,医嘱休息两周,不适随诊。

章某在恢复一段时间后,经唐凯律师介绍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及三期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腕舟状骨骨折及左肱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审判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焦点问题是章某的误工费是否产生,保险公司提出,章某为公交公司国企员工,一般不会扣减工资,甚至会有出现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少,其实补发现金工资的情况。因为公交公司起初不愿意出具误工证明,认为章某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就能确定误工数额,在唐凯律师与公交公司相关领导的多次沟通协商下,才愿意出具工资证明作为辅助证据证明章某的误工损失。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的证据,章某顺利取得了12万多元的赔偿。

【关键词】舟状骨骨折,肱骨粉碎性骨折,十级伤残,误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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