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文中人物皆为化名)200x年6月,原告菜花与被告牛二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后感情迅速升温,牛二向菜花提出同居,同年7月,菜花与牛二同居并过起了夫妻生活。201x年两人育有一子,起名牛小二。孩子出生后牛二总以工作繁忙为理由不回家,牛小二一直由菜花抚养。牛小二一岁零两个月的时候,牛二将孩子从菜花处带走。
牛二在与菜花相识时已经成家,菜花未婚,同居期间菜花与牛二也未进行结婚登记。
菜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牛小二由其抚养,由牛二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杨荣艳作为菜花代理人。
判决结果:
原告菜花与有家室的被告牛二未登记结婚而一起生活,构成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解除。原被告非婚生子女牛小二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有将牛小二抚养成人的权利和义务,鉴于牛二已经成家,牛小二年纪尚幼,且出生后一直随原告菜花一起生活,故牛小二由原告菜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牛二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承担抚养费,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直至牛小二成年。
杨荣艳律师观点:
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牛小二虽非婚生但仍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牛小二自出生一直随母生活,本案发生时尚且年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五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判决牛小二随原告菜花生活,牛二支付牛小二至十八岁的抚养费合乎法理,也充分考虑了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