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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叶某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黄慧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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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从业19年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叶某委托黄慧玲为特别授权代理人,起诉被告张某驾驶被告蔡某所有的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浙D18XXX号小型客车,在滨江区江南大道由西向东行使至长河路口西侧150米处附近与胡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认定张某与胡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请求1:判令张某、蔡某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2220元、丧葬费1869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7500元、家属误工费1800元、住宿费3150元、交通费4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718337.5元中的479730元;

2、判令永安保险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结果:

1、胡某合理的死亡赔偿金492220元、丧葬费137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9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800元、住宿费3150元、交通费49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62488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上述第一项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22000元后的余款502880元,由车主蔡某承担其中的60%计301728,扣除张某、蔡某已经支付的30000元,蔡某尚应承担271728元,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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