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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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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狗后逃离被认定肇事逃逸罚2000元扣12分
更新时间:2016-07-12

【案情】

李师傅在宁波从事小面包车运送牛奶工作。8月20日这天他和往常一样从江北到高桥去送货,8点多,李师傅开车经过高桥镇学院路大红鹰学院附近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李师傅当时,听见轮胎响了一下,但也不知道有没有撞到什么,因此,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选择继续行驶。行驶大概2公里左右,李师傅下车查看,但并没有发现车身有血迹,也没有狗的主人来追赶,李师傅就以为没有撞到小狗,而继续行驶去送货了。大约11点多,李师傅街道交警电话,被告知撞到他人的宠物狗,让他去交警中队处理。后到交警中队,李师傅见到狗主人时,才知道自己撞死了他的宠物犬,当时狗主人一开口要李师傅赔2万元。后经过协商,赔偿了3500元。李师傅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可接下去发生的事情让李师傅有点儿受不了了。在民警的质问,李师傅承认了当时确实知道自己撞到了小狗,通过查看当时的监控,认定李师傅是逃逸,要罚款还要扣分。随后,交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5年8月20日8点05分,在高桥学院路大红鹰学院附近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最终,李师傅被交警罚了2000元,扣12分。

【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交通事故构成要素包括: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且是在运动中有事态发生,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并伴有损害后果;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其中在必须有损害后果这一条中,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次事件中,李师傅开车撞死的是一条宠物犬,属于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而李师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逃离现场,也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交警的处罚方面,宠物犬属于个人财产,李师傅开车撞死狗后没有选择报警而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交警认定李师傅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但此案中,李师傅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因此不构成犯罪,交警考虑到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仅对李师傅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也就是说,交警对李师傅的处罚是出于肇事逃逸所作出的处罚,如果李师傅当时撞狗后立即停车报警,那么李师傅是否负全责则另当别论了。

律师提示:在日常行车中,要是不慎撞到动物(无论有主无主)、道路安全设施、他人及财物等,车主应该停车并报警,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这样做即是保护自己。首先肯定是不会构成逃逸,另外如果是需要赔偿的话,也可以走保险途径,否则要是逃逸,保险是不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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