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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1-04-29

公司股东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案情简介]:2007年1月16日,顾玉辉在香港以1万元港币注册带有“軒尼詩”字号的香港轩尼诗公司。2月15日顾玉辉又注册成立了勃根地公司,顾玉辉为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0%股份,并于同日注册了“www.xuannishiwine.com”域名。2月16日,授权勃根地公司作为香港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的营销中心。法国轩尼诗公司认为顾玉辉所控股的勃根地公司及另外这家昌黎卡斯特庄园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09年6月1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顾玉辉注册的域名其汉语发音与轩尼诗完全一致,对相关公众而言容易构成混淆,网站首页的项目栏是在线订单,涉及商标交易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都有侵权责任能力,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进行了通力合作,结果上造成了法国轩尼诗的损害。故判决顾玉辉与勃根地公司连带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林律师点评]:本案判决的特别之处在于要求公司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侵权行为都是以勃根地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不是以股东顾玉辉的名义实施的,所以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应当是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公司股东承担。但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在商标侵权中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所以判决公司的股东也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公司的股东对此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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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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