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济南*****机械有限公司:
受济南******有限公司(下称委托方)委托,本律师现就贵司拖欠货款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一、截至本函发出时,贵司仍欠委托方货款¥179,240元,望贵司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及时联系委托方或者本律师,偿还上述款项。
二、若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偿还拖欠款项,委托方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司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方的全部损失,包括拖欠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三、友情提醒贵司:山东省企业信用征信中心已经开始从司法机关征集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我们相信贵司不希望这种有损自身信用的事情发生。
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顺颂商祺!
山东***律师事务所 姜伟律师
联系方式:13805311045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