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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成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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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一级,一审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6-07-05

故意伤害轻伤一级,一审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2015122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与同案人在福清市帝豪KTV喝酒娱乐后乘坐扶梯离开该KTV时,遇被害人张某等两人,因同案姜某的父亲喝醉酒走路不稳,受到张某的嘲笑,双方便开始发生了些许口角。在被告人姜某父亲等人在KTV门口附近乘坐的士时,被害人上前质问,并发生争吵、推搡,随后发生打斗,期间,姜某等人持刀、持棍,沈某用拳脚围殴二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承办经过:被告人沈某与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早已认识,其爱人吴某交通事故一案就是由吴志成律师承办的,此次事件发生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其爱人吴某就联系了福清吴志成律师,由吴志成律师出面进行辩护。

在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案卷后,在庭审阶段为被告人沈某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沈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沈海平当庭表示认罪,并对自己一时冲动所犯的错误表示后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2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因双方酒后,口角发生摩擦,在离开KTV后被害人还上前质问姜万军。且被害人的伤情系由同案人造成的。被告人沈海平在本案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沈海平平时在工地上班,表现积极,是个普通的外来打工人员。家庭和睦,与爱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同时也是这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爱人在一年前因车祸受伤,也都是沈海平一人照顾整个家庭。沈海平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行为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海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低,建议对被告人沈海平从轻处罚,并建议缓刑。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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