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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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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二)
更新时间:2011-04-29

离婚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在家人极力反对下,义无反顾的与被告结了婚。本以为从此寻觅到了爱情的港湾,幸福的归宿,然而令原告始料不及的是,自从原告生下一子后,被告便长期不回家,对家中事情也是不管不问。特别是从2006年9月份以后,原被告已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原告生病期间从不尽照顾义务,甚至不予理睬,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并未尽到作丈夫应尽的责任。更有甚者,被告曾多次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多次住院治疗。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更深深的伤害了原告那颗本以脆弱的心灵,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在此,恳请法庭依法判定原被告离婚,使原告早日脱离痛苦的婚姻泥潭。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最适合,建议法庭判决由原告抚养
离婚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孩子,孩子弱小的心怎能承受要么失去父亲要么失去母亲这样沉重的打击!但是让孩子生活在一个没有爱的家庭里,对他的身心也同样会带来巨大的伤害。请法庭站在一个母亲的立场考虑孩子的将来。
原告,作为一个女人,已经失去了那份原本所谓崇高的爱情,而如今又面临着失去亲人的可能,似乎世界上所有的痛苦在一瞬间都落在了这个柔弱的女人身上,让她如何承受。爱情的失去已使原告那颗脆弱的心支离破碎,而如今能让原告活下来的理由只有她的亲生儿子了。现在的原告与其说是为了自己而活,更确切的讲是为了孩子而活,因为孩子是她现在在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牵挂与思念,孩子已是她活下来的勇气与理由,是她唯一的精神安慰与寄托。原告常年患病,身体虚弱,婚姻的失败已成现实,如果再失去孩子,那她的生命还有什么存在的理由。而原告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已有一个孩子,相比之下,原告对孩子的依赖性远远大于被告。恳请法庭理解这份坎坷的母爱,理解这个受伤女人的爱子之心。
此外,在现存的这个冷漠的家庭里,孩子的成长已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已明显下降,这有成绩单为证。被告曾将孩子接出去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孩子不但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就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每日只以小食品度日,孩子正是长身体的时候,这样的饮食必然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在这段时间里孩子甚至居无定所,今天住朋友家,明天住旅店,这样频繁的更换住处,怎能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而原告作为一个女人,一位母亲,有每个女人和母亲所共同具有的细腻与无微不至的爱与关怀。孩子生活在母亲的身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
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并结合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慎重考虑,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以使孩子可以在一个稳定的环境里建健康康的成长与生活。
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原被告双方离婚而消除,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法庭依法判决。
四、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合法权益,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判决原告多享受权益,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2月5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住房一套,位于沈河区南关路4-2号261。因原告是女性,并因患病导致工作处于休假状态,工资减半,而被告是男性,在生活上没有太大负担。同时此婚姻关系解除的根源是被告不尽夫妻间应尽义务导致,法院应照顾原告的合法权益多分给原告财产。
五、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人民币
被告曾于2008年1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5万元。有欠条为证。依据《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即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被告给原告打欠条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被告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做出了书面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有效成立,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恳请法庭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
六、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经济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因病现休假在家,收入较少;而被告有稳定的收入,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被告应当给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
综上,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山东***律师事务所 姜伟律师
2010年 6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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