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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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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代理词(一)
更新时间:2011-05-03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谢**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谢**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来,经过长时间的生活考验和性格摩擦,无论是生活习惯,为人处世,价值追求等诸多方面出现巨大差距,原告虽曾试图通过长时间的磨合来弥补夫妻感情的稳定,但经过多年的努力,最终感觉力不从心,双方无法再继续沟通和共同生活。自从原、被告分居以来,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如再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双方已经决无和好的可能。

二、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双方性格不合,而不是被告所说的原告方存在第三者

原、被告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然写的是男方因为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却不是真实情况,事实上是因为,当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过于恶劣。原告由于再也无法继续这样的夫妻生活,急于和被告离婚。于是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不得已才写下了自己有第三者。

三、原告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尊重法院的依法判决

现在原、被告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以原告的名义承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担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该套房屋双方都有承租权,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以及2000年起双方共同经营的房地产中介门市累计的财产,也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分割。

综上,原告在深思熟虑后向贵院提出离婚诉求,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更好的实现婚姻自由的法治精神,请贵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原、被告离婚。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姜伟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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