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涂宗华律师
江西-南昌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441
好评人数
2684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07-02

江 西 省 南 昌 县

裁 定 书

(2016)0121民初132

原告:万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罗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涂宗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涂宗华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849 人 | 江西-南昌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