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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金融票据诈骗案
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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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金融票据诈骗案

被告人樊福海,男,43岁,江苏省金坛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省常州市物资供应站职工,住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24号。2001年6月1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樊军,男,44岁,山东省郓城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菏泽市冷藏厂工人,住菏泽市人民南路绿源食品公司宿舍。2001年4月2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卞跃声,男,42岁,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广化里6号。2001年7月12日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钱伟明,男,38岁,江苏省武进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进市寨桥镇盛家村。2001年8月17日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峰,男,24岁,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北岗乡穆沟村。2001年10月26日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盛勇,男,36岁,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常州市北环村80—1号。2001年7月23日涉嫌票据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上列被告人票据诈骗一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5月9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认定: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间,樊福海将从朱小云(另案处理)处购买的盖有假银行公章的空白承兑汇票,加盖其伪造的“常州市深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常公司)印章和樊军伪造的“常州市宏达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印章,二樊互相串通,樊军负责联系买票人山东丹侬泰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德公司)法人代表王茂忠(在逃),以票面金额7%的价格先后4次卖给泰德公司15张票面价值共计9090万元的假银行汇票。在王茂忠及泰德公司人员持票去常州进行汇票查询时,钱伟明冒充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工作人员,卞跃声、盛勇冒充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天宁办事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票据查询,潘峰负责为樊福海跑腿送票。王茂忠将上述伪造的承兑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全部贴现。案发后,已追回赃款5598.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尚有3339万元未追回。事实如下:

1.2000年10月份,王茂忠通过樊军找到樊福海,要求承兑汇票,樊福海在2张空白承兑汇票上加盖“深常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范晓明”私人印章,分别填上金额995万元和相关的内容后通过樊军交给王茂忠。10月12日,王茂忠和唐黎明(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主任,已判刑)去常州对该2张汇票进行查询,朱小云和樊福海安排钱伟明冒充工商银行常州分行的“张处长”,在该行城郊分理处应付查询。当日下午,唐提出需出具一份银行保函,朱小云又安排人在该保函上加盖了假的银行公章后交给王茂忠。王茂忠将2张汇票于10月25日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办理了贴现,该行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1954.976万元。10月26日,王茂忠付给樊军私人帐户139.3万元,由樊军、樊福海等人分掉。

2.2000年11月初,王茂忠通过樊军找到樊福海要求开2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樊福海以上述手段伪造了3张700万元工商银行承兑汇票。11月8日,王茂忠来常州进行汇票查询,在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办公楼,潘峰出面介绍,朱小云冒充该行“张主任”接过汇票,由卞跃声在银行查询查复书中签上“此票系我行签发,属实”字样后交给王茂忠。王茂忠将3张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贴现,该行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2064.09万元。同日,王茂忠付给樊军个人帐户100万元,由樊军、樊福海等人分掉。

3.2000年12月份,王茂忠通过樊军找到樊福海要求开承兑汇票,樊福海安排潘峰从朱小云处买来空白的中国建设银行承兑汇票4张,加盖“宏达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丰国栋”私人印章,各填上金额500万元及相关的内容后,通过樊军交给王茂忠派来的陈立兴、陶丽娜。次日,樊福海安排潘峰带着陈、陶二人去建设银行武进市支行进行查询,在该行由朱小云安排李春平(另案处理)冒充该行工作人员办理了查询手续。王茂忠将此汇票通过济南机床二厂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贴现,该行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1969万元。12月8日,王茂忠付给樊军个人帐户420万元,由樊军、樊福海等人分掉。

4.2001年1月份,王茂忠通过樊军找到樊福海要求开承兑汇票,樊福海又以上述手段,加盖“深常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范晓明”私人印章,伪造了6张金额为500万元的中国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王茂忠。1月9日,王茂忠安排陈立兴、李永淳二人去常州对该汇票进行查询。樊福海安排卞跃声从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找人,卞跃声找到盛勇,盛勇又找到该行工作人员吴纲(在逃),要求借吴的办公室用一下,并让吴冒充银行负责人。下午3时许,潘峰带陈、李二人去该行办理查询事宜,吴纲将工作人员支走,自己在办公室等候,卞跃声冒充该行工作人员,在门口迎接,潘峰带二人到吴的办公室,介绍吴是该行信贷部“王主任”,吴纲便安排卞跃声在查询书上写下“此票系我行签发”字样,并盖上假银行公章后交给陈、李二人。1月12日,王茂忠将6张汇票通过山东联大集团在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办理了贴现,该行扣除利息后,实际支付2950万元。事后,樊福海付给卞跃声5000元、盛勇150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樊军处追回赃款151万元;从被告人盛勇处追回赃款1.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2002年7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福海、樊军、卞跃声、钱伟明、潘峰、盛勇与在逃犯王茂忠、朱小云等人为骗取钱财,互相配合,采取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事实,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欺骗贴现人员查询的手段,骗取银行钱款,其行为依法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至今尚有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给国家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樊福海、樊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樊福海认罪态度较好,诈骗的赃款大部分被王茂忠占有,因而对被告人樊福海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樊军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其作用较被告人樊福海较小,案发后,从樊军处追缴赃款151万元,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卞跃声、钱伟明、潘峰、盛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卞跃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钱伟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盛勇未直接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其作用小于其他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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