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起诉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XX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XX院委托谭君为代理律师。
原告起诉融水苗族自治县XX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合计约13万元。后经谭君律师举证及陈述,法院判决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对两原告儿子XX的死亡各项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中,两原告先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鉴定意见书中没有对被鉴定对象XX作出过错参与度的鉴定,后被告再申请对XX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意见是原告先行委托鉴定机构先作出,后被告再向该机构申请补充对XX诊疗活动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对两原告儿子XX的死亡各项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