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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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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9924日生,住荆门市城市春天。

申请人与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现申请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请求:

1、请求对陈某损伤残疾程度、误工期和护理期进行重新鉴定。

2、请求指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事实和理由:

一、以陈某左髋关节活动受限为由,鉴定该处损伤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错误,该处不构成十级伤残。

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0天,手术较成功,恢复状况良好,其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没有达到功能丧失29%,法医鉴定所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十级2.10.60条规定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错误。

二、鉴定陈某下肢骨折短缩畸形构成十级伤残错误。

陈某下肢骨折没有达到短缩畸形状态,鉴定其为十级伤残错误。

三、将陈某同一部位损伤的两项十级伤残等级直接晋升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该鉴定意见错误。

1、陈某左髋关节活动受限不能构成十级伤残。

2、如果陈某同一部位损伤达到两个十级伤残,依《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1.3.4条的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直接将陈某损伤晋升为九级,且鉴定赔偿指数为20%的意见错误。

四、鉴定陈某误工期和护理期的鉴定意见错误。

陈某虽为手术治疗,但其损伤程度并不能达到《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b条之规定中误工期的最高值365天。

陈某仅住院治疗30天,鉴定其护理期为120日错误。

综上,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错误,请求对陈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和护理期重新鉴定。

此致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0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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