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3日,岳某某向卢某某借款4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当日,卢某某通过在XXXX市的中国工商银行向岳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汇款40万元。2013年底岳某某一次支付原告利息10万元,2014年支付利息6万元。之后,被告一直未返还并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2015年6月23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出具了借条,月利息还按2011年12月13日口头约定的3%,原始借条已交由岳某某。
在借条上没约定利息和还款属于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执的情况下,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们利用诉讼技巧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原告岳某某要回了本金和法院支持起诉之前已还利息按月利息3分,起诉之后未还本金月利息为月利息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