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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平平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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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驾车致雇主受伤责任如何担?
更新时间:2016-06-16

案情:2016年2月21日7时45分许,被告陈某(雇员)驾驶苏?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水渡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南马厂大道交叉口时,车辆前部撞上沿南马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被告王某驾驶的苏HN?/苏H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车厢中部,造成苏?号车辆驾乘人员原告花某(雇主)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1日,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雇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花某(雇主)无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至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判决结果:

淮安市某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承担主要责任中的80%,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中的20%。代理律师的观点基本被采纳。

代理观点:

虽然被告陈某是原告雇佣的驾驶人员,但是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作为雇主的原告在选任被告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陈某有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涉案车辆有行驶资质、运营资格;其次,作为雇员的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系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再次,从法律条款制定的本意考虑,由雇主替代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法律条款也赋予了雇主的追偿权;最后,如果不问雇员过错程度一律由雇主承担责任,无疑是放纵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的疏忽,不负责任,损害雇主的利益也损害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本案中被告陈某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其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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