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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民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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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违反操作规定致残应认定工伤
更新时间:2011-04-26

【案情】某建设单位职工兰某,系混凝土搅拌工,作业任务为混凝土搅拌和利用升降机运送泥浆。某天,兰某在操作升降机时,违规操作规定,站在升降机上手扶泥浆车。当升降机升至二楼时,兰某不慎坠落,造成盆骨两处骨折。建设单位认为兰某系违规作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 本案中,兰某受伤是因违反单位操作规定造成,但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以下三种情形排除工伤认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时意外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雇员与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工伤事故大多与雇员违章操作有关,故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单位还是雇员个人或第三人,均应认定为工狎,以保障雇员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兰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违规操作,但并非主观故意,所以不影响工伤认定,兰某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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