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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算不算敲诈勒索
更新时间:2016-06-14

案例

骑车碰瓷被判敲诈勒索

今年7月3日,家住桐柏县的朱某不慎摔伤手臂,准备去医院时,突然想起了用碰瓷索要医药费的歪点子。

他和表弟谢某合计后,当晚11时许,谢某骑自行车带着朱某,故意碰上一辆外地牌号的小轿车,朱某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

两人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带的现金不够,查某当场给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和谢某在跟随查某取剩下的1000元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办案法官认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争论

为什么不是诈骗罪?

骑车碰瓷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在审理此案时,法官之间产生了分歧。

有法官认为,两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我国刑法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碰瓷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被告人以此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不过,骗取3000元,并未达到诈骗罪的标准。去年10月,省高院公布了诈骗罪的最新认定标准,诈骗5000元才构成犯罪。

解释

当事人被骗 是因受威胁而畏惧

最终,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法官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尽管朱某和谢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但其目的是让被害人产生恐慌,以便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从而达到索要财物的目的。从实质上看,这个虚构事实只是两人为勒索钱财所制造的理由。

办案法官介绍,区别诈骗和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自愿处分财产,而是受到威胁产生了畏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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