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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董某乙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泗阳李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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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
副主任律师
从业11年

江 苏 省 泗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泗刑初字第05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凯,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乙,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农民。2009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鲍某甲,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丙,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丁,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戊,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臧某,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己,又名董晓谷,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无业。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亚、李前龙,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甲,农民。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辩护人徐凯、李前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哥哥董先山在泗阳佑安医院输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董先山亲属向该医院讨说法时围堵医院大门。次日,该医院报警,泗阳县公安局民警至现场处理,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等人指使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等人持钢筋、棍、砖头等围堵医院大门并对民警、辅警进行人身攻击,致多人受伤。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系主犯,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系从犯。

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董某甲、姚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某甲、姚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姚某甲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哥哥董先山在泗阳佑安医院输液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董先山亲属向该医院讨说法并围堵医院大门。次日,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开车堵住佑安医院门诊部大门,该医院报警,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及辅警至现场处理,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指使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等人殴打民警及辅警,后被告人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等人持钢筋、挂水杆、砖头殴打民警及辅警,致陈某乙、江某、张付东、王新坤等民警及辅警受伤。经鉴定,陈某乙右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泗阳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庄某甲行政拘留九日,11月16日该局以上述裁决明显不当为由撤销该裁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供述证实:董先山在佑安医院挂水死亡,董某甲打电话通知其亲戚到医院,董某甲用车堵在医院门口,医院报警,董某甲说警察要抢尸体就打警察,并和董某乙、周某、鲍某甲指使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等人持钢筋、棍棒、砖头殴打现场处理的民警、辅警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2. 证人鲍某乙、朱某甲、张某丙、董某庚、董某辛、董某壬、董某癸、王某、耿某、董某子、董某丑、陈某甲、张某丁、孟某、董某寅、姚某乙、董某卯、冯某、董某辰、张某戊、董某巳、庄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董某甲开车将医院门堵起来,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让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拿钢筋、挂水杆子、砖头打警察等情况。

3.证人江某、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到公安局命令去佑安医院出警,医院门口被二辆车堵住。死者亲属拿钢筋、砖头、挂水杆子攻击警察和辅警,警察和辅警有受伤,头盔被砸坏。证人江某证言还证实:自己下巴、锁骨、膀子受伤等情况。

4. 证人朱某乙、戴某、高某、徐某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董先山在佑安医院挂水死亡,朱某乙向卫生局、乡政府、派出所汇报,卫生局和派出所协调等情况。证人朱某乙、徐某、卢某、胡某甲、陈某乙、胡某乙证言还证实:第二天,医院门诊门口被二辆车堵住,死者家属拿砖块、钢筋、挂水杆子、铁棍打警察,把警察打伤等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民警伤情照片、病历资料、损坏头盔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民警受伤、警具损坏及佑安医院相关设备被损坏情况。

7.视听资料证实:涉案人员持钢筋、砖头等殴打民警情况。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民警陈某乙右侧面部有创口损伤构成轻微伤情况。

9.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接警记录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经过、被告人周某前科、涉案人员因本案被泗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被告人庄某甲行政处罚被撤销及各被告人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周某、鲍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姚某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甲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案情,对各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臧某、张某甲、董某己、张某乙、姚某甲、庄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董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鲍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董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董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董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臧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董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姚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庄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泗阳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立长

代理审判员  王 南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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