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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雷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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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上市公司追索欠款案
更新时间:2005-03-12
2002年12月5日,上海某上市公司(A公司)与广西桂林市B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杀虫剂、纸制品等日用品。12月9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夫妇同意对B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A公司向B公司开始业务往来。但截止2003年12月30日,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497,172.71元。对于上述欠款A公司多次催讨,未果。B公司早已停业,无财产可供偿还。 刘春雷律师接手此案后,当即建议A公司对B公司及李某夫妇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刘春雷律师亲自到广西桂林市,深入细则地调查,几经周折终于调查到李某夫妇一套房产,为A公司迅速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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