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星因涉嫌故意杀人,家里穷未请律师,鉴于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家属未请律师”,2011年2月27日,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我担任黄某星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指定辩护律师。经本人辩护,法院充分采纳律师意见,2011年4月21日一审宣判,改定黄某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突破了法援预期,给了失足青年黄某星一次从轻量刑,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本院认为,……认定罪名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从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是为了杀人而是伤害,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黄某星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犯罪动机是教训、吓唬被害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黄某星如实认罪,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被害人没有通过正当途径去讨债引发事端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理由充足,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黄某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罪,判处……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西瓜刀3把,刀鞘2个予以没收(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执行)。
五、被告人尚某红、黄某星、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连带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24.05元,其中尚某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7462.025元,被告人黄某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4477.215元,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984.81元。
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人蒋某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