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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济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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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纠纷上公堂
更新时间:2011-04-21

案件简介:甲与乙是上下楼邻居,2010年5月初,二楼居住的甲正在吃饭,一楼居住的乙按门铃要求,在通话中告诉甲,甲家的窗户滴水,滴在一楼乙家的阳台上,乙让甲下楼看看。

下楼后双方因为滴水责任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接触,期间,甲的爱人、乙的爱人和孩子都加入其中,场面一时混乱,后被周围邻居拉开,周围有人报警,警察带甲乙双方到派出所做笔录。甲乙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在派出所,甲乙双方调解不成,乙起诉甲和甲的儿子,要求二人赔偿金37208元。

甲找到任律师,请任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任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任律师去曾经处理此事的派出所,派出所负责警察将案发时的调查笔录复印给任律师,任律师从中找到有利于甲的证据,该证据证明乙先动手打人。

同时,为了减少赔偿数额,任律师帮助甲提出反诉,要求乙赔偿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并申请司法鉴定。

第一次开庭中,任律师提出乙先动手打人,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减轻甲的责任。对于乙主张的后期医疗费,任律师提出因未实际发生,不应现在赔偿。法院按甲乙双方责任比例,判决甲赔偿13534.8元。

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是甲反诉乙诉讼,任律师代理甲反诉乙,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823.5元。在法院和任律师的调解下,乙同意赔偿甲的损失,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提示:邻里之间可能因为噪音、遮光、滴水等事情发生纠纷,双方都应冷静、妥善解决,不应针锋相对,本案中,如果相互退让一步,就不可能发生纠纷诉讼。很多刑事伤害案件,就是因为邻里之间小纠纷发展成大案件。

另外,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伤害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任律师作为被告律师提出乙自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并提出反诉,以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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