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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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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无需间隔六个月的案例
更新时间:2016-05-27

[基本案情]张男系外省人,大学毕业后分配至本市工作,后经人介绍认识本市李女,2011年双方在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底双方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李女家人过度参与夫妻矛盾,导致双方感情雪上加霜,最终双方中断联系并分居。2013年底张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李女不同意离婚,2014年初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保持分居且关系继续恶化,20144月底,李女及家人利用张男出差期间,将张男居住房屋内所有家俱家电恶意转移并隐藏,同时对原告房屋内水电管线及装修进行恶意毁损,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张男找到原承办律师,咨询维权方案。



[律师说法]律师首先建议张男对本案核心证据进行了固定、收集,具体包含派出所报案、房屋内现状照片拍摄等。然后鉴于张男要求离婚的强烈意愿,律师认为本案已经符合再次起诉的条件,无需受六个月后才能二次起诉的限制,且目前张男处于主动局面李女处于被动局面,诉讼形势对张男有利。为了更好地释明观点,律师向张男引述了具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进一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如果在六个月内,双方有了新的冲突(李女行为当属此列),感情进一步恶化,即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李女于第一次诉讼中关于双方感情较好的谎言不攻自破,对于没有感情的婚姻,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占绝对上风。3、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因客观事实的存在,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女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法院受理案件半个月后,李女收到了开庭传票。或者出于对法律认识的提高,或许出于对不利局面的担忧,随着开庭日期的日渐临近,李女频繁向张男致电,表达了同意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的意愿。张男也因为孩子尚小及矛盾化解的诸多考虑,双方最终在开庭当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一场或将消耗双方更多的时间、精力、金钱的案件得以及时画上句号。(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唐俊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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