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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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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1-04-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道兴,男,61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系电话。

原告:郑吉文,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址同上。

被告: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大贵镇。

法定代表人: ,职务镇长。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付1600亩林地承包经营权,签订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协助办理林权使用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5日,为解决二原告家庭损失赔偿问题及二原告依法协助被告向第三人追索承包费、违约金、林木款、收回承包林地等诉讼问题,双方签订《协议书》,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

2009年11月23日,被告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与第三人续签50年《承包补充合同》,导致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害。

基于上述事实,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木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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