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磊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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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曲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5-24

案情:2012年7月,由于被告紧靠原告住宅新建三层半房屋一幢(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层数为2层半),导致原告住宅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将房屋墙体拉裂,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经某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实地踏勘,对地基处理勘察、沉降基础加固、开裂墙体修复加固、钻机勘察及后期施工处理改装进行预算,勘察及施工处理费为171812.00元,原告进行房屋受损因果关系及修复加固方案评估鉴定花费5000元,进行基础处理加固预算花费3000元。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评析:原告就其损失委托了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委托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鉴定,原告住宅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将房屋墙体拉裂,造成住房安全隐患与被告的超高建房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出具相应修复方案,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因该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只具有施工资质,没有鉴定资质,其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修复方案所作出的预算方案不能作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依据。

结论:本案中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原告住宅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将房屋墙体拉裂,造成住房安全隐患与被告的超高建房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原告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经鉴定,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建房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就赔偿的数额, 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预算并不能作为法院直接认定损失的依据。庭审中法院建议重新申请鉴定而原告拒绝重新鉴定,因此原告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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