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苏某于199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0月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苏某个人名下。因苏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姚某、苏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8月28日,苏某病逝,因苏某父母均已年逾八十,对女儿的去世十分悲痛,姚某当时并未提出对登记在苏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
2015年3月,姚某提出对苏某的遗产——房产进行分割,苏某的父母亦同意放弃继承权,但姚某协同苏某的父母到房管局想将房产变更登记至姚某名下时,房管局告知其必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苏某父母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方能办理。之后因种种原因,三人一直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2015年5月11日,苏某的父亲病逝,因其生前未立遗嘱,亦未通过公证放弃继承权,故苏某遗留的这套房屋由原来的只涉及姚某、苏某父母三名继承人,变成涉及姚某、苏某母亲、苏某的兄弟姐妹共计五名继承人(苏某的父母共育有苏某在内的四名子女)。苏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均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唯有苏某的姐姐,其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权,但一直拒绝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坚称自己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家里的任何事情均与其无关,妹妹的房子更加与其无关,其既不要这套房子,也不需要签署任何放弃继承权的文书。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姚某无奈将其他几名继承人一并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本人作为姚某的代理人,经过多次与姚某及其他继承人尤其是苏某的姐姐沟通,向其详细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的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最终其他几名继承人一致同意将法定继承的苏某遗产的份额赠与姚某,姚某取得了涉案房产的全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