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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忍超市苛费 证据有限仅获所欠货物款
更新时间:2011-04-18
发布时间:2009-8-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辰

  北京一商贸公司因不忍与乐天超市长期合作中,对方不断索要的各种费用及种种苛刻要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乐天超市返还新品费、推广费、断货罚款及支付拖欠的货款余额。近日,因商贸公司证据有限,法院审理后仅支持其近3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商贸公司诉称,自2007年6月1日与乐天超市签订买卖合同以来,公司供货金额累计达36万余元,但超市仅付款22万余元,并多次延长付款时间。此外,合作至今,公司已向超市支付各项费用达22万元。2008年7月,因公司不愿再接受一些费用要求,超市曾将其商品下架。而双方商议签订2009年供货合同时,超市再次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在公司表示无力承担后,超市要求其清户退场。
  商贸公司认为,乐天超市合同执行中的付款违约及合同续签过程中提高合作条款的行为,迫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使得公司先期投入无法通过长期合作经营取得收益得以回收,造成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返还11万余元的新品费、推广费及断货罚款,并支付货款余额14万余元。
  审理中,乐天超市辩称,超市并没有违约,所有费用均是商贸公司签字确认的,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所以不同意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超市承认尚欠部分货款,并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与乐天超市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适当履行。商贸公司针对要求超市返还新品费、推广费、断货罚款及支付货款余额的诉讼请求,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庭审质证,由于其无法证明超市延期付款、胁迫订立合同等情况,故法院对其主张中非超市自认的部分不予支持。超市庭审中自认尚欠商贸公司货款29470.13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可。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左爵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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