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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雁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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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11-04-18

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9月21日20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新安县杨郭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五头镇杨郭董沟村站牌前路段时,与停驶在前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挂擦相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二人受伤、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梁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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