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7月曾某应聘到某电力有限公司,从事电力安装工作。11月24日,曾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伤愈后,曾某回到了工作岗位。2015年8月2日,曾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8级伤残。2015年10月,曾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与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两次工伤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本律师接受电力公司委托参加仲裁,取得了满意的仲裁结果,驳回了曾某提出的两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要求。
【赵律师点评】曾某的案情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情形。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处理】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查明,电力公司在曾某工作期间,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对于曾某主张的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能获得支持的,但曾某与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即8级工伤的标准享受一次。仲裁委于是作出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