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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04-27

董泽炼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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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抚中刑终字第00268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炼,男,1985年1月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负责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由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8月28日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程剑锋、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炼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炼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某炼不服,以一审认定被告人董某炼拖欠劳动报酬数额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85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忠翠

代理审判员  于红滨

代理审判员  李依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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