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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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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案件与自由裁量权探讨
更新时间:2011-04-12

案情简介:甲起诉乙,要求乙返还乙半年前因治病急需向其借的1万元,但不能提供借款的凭据;在诉讼进行中,乙承认因其治病之需,向甲提出借1万元,但当时甲只有现金5000元,故此只是向甲借了5000元。

审判实务上,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认当认定乙向甲借了1万元。

有权威认为此案如何判决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

我认为审判实务此种观点不妥,更对某权威的看法不太认同。

我个人认为,此案与法院自由裁量权关系不大,应当判决由乙向甲返还5000元而不是10000元。

简要理由如下:

甲主张乙向其借了1万元,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依据甲的相关证据、乙的相关证据等,借款事实无法查实,应当由甲承担最终不利裁判后果。

乙承认借了5000元,对于此点,甲可以不再举证,但对于乙不承认借的另外5000元,甲仍负举证责任。

而按权威说法,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即根据不同情节,有可能判决乙返还1万元,有可能判决乙返还5000元(如果法院查明还有其他事实那又是另一回事,但我觉得这与自由裁量权不太相关)。则不但让普通百姓无所失从,更让法律人觉得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而无法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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