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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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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起诉
更新时间:2016-04-20

案件描述

原告:徐**,女,19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梅庄镇店上村委会王家塘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31*****。

被告:曾**,男,1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02199***,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北亭西巷**,联系方式:183***。

被告:曾**,男,1968年10月1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02196****,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


办案过程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6月18 日1时56分,被告驾驶被告曾***所有的赣C8Z26**小车与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原告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徐***严重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认定被告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时至起诉日,原告还在住院,并遭受数额的经济损失,而且所受伤的部位给其及其家人生活带来相当的不便,被告一直逃避赔偿责任,原告已于2015年7月2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赣C8Z26**号小型轿车。经了解被告曾子辉的赣C8Z26**号小型轿车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综上所述,原告受损失事实清楚,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仲裁结果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54779元整人民币(截止2015年7月19日发生的费用),有关2015年7月19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另算(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再算)。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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