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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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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04-20

民事调解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6001

原告杨*丽,女,汉族,196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西园一区****号。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牛虹,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梅,女,汉族,1989**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洛水镇*****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1023日受理了原告杨*丽诉被告成都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1987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杨*丽与被告成都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915日签订的关于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19**▪新华府11单元80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

二、原告杨*丽于20151231日前配合被告成都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备案号:1939881)。

三、被告成都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331日前向原告杨*丽退还购房款1019879元。

四、原告杨*丽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89元,由原告杨*丽承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5129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玲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薛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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