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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茵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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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1-04-09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上海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日18时,被本案被告刘某驾驶的沪EBxxxx货车在闵行区某菜场处,由南侧通道向西转弯行驶碰撞由东向西行驶的骑电动车的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7月4日,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沪EBxxxx货车系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所有,其向本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对沪EBxxxx货车投保了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315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53246元、误工费940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2600元、车损费3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79361元。双方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第三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两被告连带赔偿余款的80%,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一上事实和损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户籍资料1组、被告身分证、驾驶证、行驶证资料1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1组、医院的病史及医疗费发票1组、律师费发票1份、保险单信息1份。 最后法院认定,本案沪EBxxxx货车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0000元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现原告的第一项损失已超过赔偿限额,第三人应赔付原告50000元;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的第二、三项损失均未超过赔偿限额,故第三人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对不属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则由被告按主责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一、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315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53246元、误工费9400元、营养费2600元、护理费2600元、车损费3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79361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56815元;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9546元。二、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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