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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克伟律师
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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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添批注 纠纷起诉讼
更新时间:2016-04-1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南民三终字第0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

委托代理人:涂克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

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庞◑◑与被上诉人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袁◑◑于2013年1月21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庞◑◑偿还欠款559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西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南民三终字第0046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0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西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庞◑◑和委托代理人涂克伟,袁◑◑和委托代理人韩清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庞◑◑开办养猪场,袁◑◑多次卖给庞◑◑猪饲料。2012年8月12日庞◑◑经李彦林手向袁◑◑支付饲料款24700元,袁◑◑向庞◑◑出具了“收条”:“今收到庞◑◑饲料款贰万肆仟柒佰元整(24700元)”。2012年10月3日,袁◑◑、庞◑◑双方对账后庞◑◑给袁◑◑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袁◑◑饲料款伍万伍仟玖佰(55900.00元)”,庞◑◑当时未带2012年8月12日李彦林经手的“收条”,庞◑◑在“欠条”上加注:“此欠条不包含李彦林收条一张”。

原审法院认为:袁◑◑、庞◑◑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袁◑◑向庞◑◑出卖饲料,庞◑◑应当及时支付相应价款。2012年10月3日双方对账后庞◑◑尚欠袁◑◑饲料款55900元。双方对2012年8月12日庞◑◑向袁◑◑支付饲料款247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因庞◑◑在对账时未带“收条”,故庞◑◑在“欠条”上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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