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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6-04-09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阿玉,男,汉族,196X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XX乡XX村X儿旦组,身份证号:342427196XX255551.

被申请人:安徽XX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X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XX657-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属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应该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的出租方为天津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如果被申请人选择约定管辖应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院起诉,但被申请人没有选择约定法院,根据法定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该由申请人所在地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化玉

2016年3月17日

小结:案件的管辖法院看似对案件意义不大,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审理思路及地域关系等对案件很重要。代理人通过认真的审查合同,将案件移送到霍山县法院,为当事人胜利是带来了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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