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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offer又拒签 应聘者起诉获赔4万
更新时间:2016-04-08


应聘者以招聘公司给聘用函后拒绝与其签订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招聘公司承担损失。经法院审理、调解,招聘公司最终赔偿应聘者近四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案件。

案情介绍:

张某向悠游公司投递简历,经过面试,悠游公司向张某发送聘用函和聘用函回执,聘用函的主要内容为:邀请张某担任内容总编一职,上班日期初定为2015年6月29日,报到时间为当日上午9时。届时悠游公司将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及其他专项协议,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聘用函还记载该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张某同意聘用函内容并将聘用函回执亲自返还给悠游公司。

2015年6月17日,张某从原公司离职。次日,张某前往悠游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公司即将开始裁员计划并解散公司。之后,悠游公司未再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亦未找到新的工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张某认为,悠游公司在业务经营不善,公司已有倒闭征兆的情况下仍然招聘人员,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正常劳动就业市场秩序。由于悠游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其突然失业,五险一金也全部断缴,其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要求悠游公司赔偿其三个月的薪资共计8.4万元。

悠游公司辩称,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公司解散是突发事件,不是缔约过失。在招聘过程中,因为其公司的其他员工突然辞职,导致公司无法运行,造成公司解散。现在其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故其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悠游公司在张某离职前到公司第二日才通知其公司即将开始裁员计划并解散,并导致双方最终未订立劳动合同。悠游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致使张某离职后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悠游公司应承担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悠游公司向张某赔偿四万元。悠游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矛盾并非严重对立。通过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悠游公司赔偿张某近四万元,悠游公司当场以手机转账形式向张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示:

聘用函与劳动合同存在诸多区别。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同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函是单位向特定人发出的单方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聘用函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聘用函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它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是否发放无须经过劳动者的同意。

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以向劳动者发出聘用函的形式,表达其聘用劳动者的意愿。聘用函的内容繁简不一,简单的通常仅载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聘用期限内容详细的还会载明工作地点、福利待遇、休息休假、解除条件、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一系列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者入职后,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更详细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结合本案,双方虽然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悠游公司也并没有尽到及时通知张某公司解散这一重大情势变更的义务。公司发出的聘用函可视为对张某发出的要约,张某同意聘用函内容并将聘用函回执亲自返还给悠游公司,这一行为可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此期间发生了如公司解散、裁员问题之类重大的情势变更且没有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 莹

校对/编辑:付 薇

审核:阿致刚

2016年4月6日

(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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