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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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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4-06
曾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2014)金堂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
辩护人罗学德。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辩护人罗学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曾**驾驶川AM7192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搭乘李XX等人,货箱内装载钢管16135KG(该车核定载货量12880KG),由金堂县赵镇沿S101成南路往中江县兴隆镇方向行驶。13时许,该车行至一下坡弯道处,因超速导致车右侧与山体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李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曾**所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刑。被告人曾**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交通肇事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曾**已赔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曾**的供述;证人李X强、李X、赵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称重记录;成都市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法医学尸体表面检验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金堂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永交通肇事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曾**归案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上,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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