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剑云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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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不是债务人的信用,而是债权人的保障
更新时间:2016-04-05

案情简介

原被告,存在多年的货运代理合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运代理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款,后被告公司每况日下,经营出现严重问题,原告积累较大数额的货运款未得到支付,原告无奈通过诉讼解决。

原告与被告存在货运代理业务关系,2015320日,原告意识到货运款收回存在困难,便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配合原告对被告公司进行考察,发现其经营的金丝楠木尚有抵押价值,于是本律师在做好充分准备后与被告进行谈判,后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质押协议,这虽然不能让原告将货运款全部收回,但这避免了原告巨大损失。

案件分析

如今社会经济、社交错综复杂,无论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货运合同、加工合同等关系中均可能存在多处坏账,在意识到这种情况后,多数人往往手足无措,这时候只有小部分人会想到求助律师,这些人往往能挽回较大的损失。

判决结果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134345.06元及律师费10000元。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质押在原告处的金丝楠木皇宫圈椅三件套(2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被告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示

担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物种形式,法律不仅仅是用来遵守,而是要学会利用法律,学法至用法才能真正保护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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