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6月,员工李某(男,1955年出生)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甲工作岗位工作,工资为5000元/月。
2010年3月,A公司控股公司作出决定,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并相应降低其工资待遇,但并未与李某达成书面协议。
其后,李某一直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至直2010年10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不服调岗调薪,因此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其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按5000/月补足以工资待遇,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笔者代理A公司:
笔者受理案件后,感到案件有相当难度,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形式。笔者仅能从李某已实际履行的角度作为本案唯一的突破口。然对于变更劳动合同能否以实际履行作为双方一致认可的依据,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正在笔者一筹莫展的时候,从A公司处悉李某可能已退休。虽然李某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太可能是退休人员,但笔者还是本着负责的精神,打听到李某在外地的原工作单位后,赶赴其原来工作单位核实情况。经核实,李某果然其于2005年就已办理退休。
原来,李某原是事业单位职工,并来原来单位工作满30年,依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相关规定,其已满足了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笔者将此凭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一定要了解员工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双方是否受劳动法的约束,若员工声称已退休的,须让员工提供相关凭证,否则到仲裁阶段,用人单位若无法举证员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凭证的话,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