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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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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辩护成功最终轻判
更新时间:2011-04-02

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损失7374余万元 辩护成功获轻判
——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皇甫大卫律师

一 案件背景

邓某某系重庆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与南充市某区联合建设“万亩中华寿桃基地”,本案正是因该公司向“寿桃基地”供应寿桃桃苗,出现了大量非中华寿桃而发生的。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大专文化,重庆市人。

南充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某及其公司在时间紧、桃苗缺口大的情况下为完成合同任务,谋取高额利润,明知公司天星寨基地嫁接的中华寿桃和收购的中华寿桃无法律效力的品种认证书,抱着“不管苗贩从何处买苗,也不管品种、质量如何,只要数量够,出了问题以后再高换”的心态,故意将劣种子、假种子销往南充市某区,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五个乡镇,造成损失7374余万。

三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办理本案从成都往返南充20余次,多次会见邓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认为:尽管客观上本案的确存在巨大损失,但是损失并不是邓某某明知的、能够预见的。因邓某某及其公司运往南充市某区的桃苗90%都是从山东、陕西、山西等身份购买的,不排除邓某某也是被上家所蒙骗。最后,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邓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遗憾的是,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后还是认为邓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辩护律师还是依法力争,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对被告人邓某某由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十三年。

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损失7374余万元 辩护成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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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资深律师田银行出庭辩护

一 案件背景

邓某某系重庆某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与南充市某区联合建设“万亩中华寿桃基地”,本案正是因该公司向“寿桃基地”供应寿桃桃苗,出现了大量非中华寿桃而发生的。

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58715日生,大专文化,重庆市人。

南充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某及其公司在时间紧、桃苗缺口大的情况下为完成合同任务,谋取高额利润,明知公司天星寨基地嫁接的中华寿桃和收购的中华寿桃无法律效力的品种认证书,抱着“不管苗贩从何处买苗,也不管品种、质量如何,只要数量够,出了问题以后再高换”的心态,故意将劣种子、假种子销往南充市某区,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五个乡镇,造成损失7374余万。

三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办理本案从成都往返南充20余次,多次会见邓某某,与其详细沟通辩护思路。

面对复杂的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经多次分析研究商讨后,认为:尽管客观上本案的确存在巨大损失,但是损失并不是邓某某明知的、能够预见的。因邓某某及其公司运往南充市某区的桃苗90%都是从山东、陕西、山西等身份购买的,不排除邓某某也是被上家所蒙骗。最后,辩护律师果断地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宣判后,邓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一审程序违法、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遗憾的是,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另行组成合议庭后还是认为邓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辩护律师还是依法力争,坚持无罪辩护意见。

四 辩护效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对被告人邓某某由原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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