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备件有限公司诉**业有限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原告认为实现债权已无望,本欲做坏账处理。
但律师认为本案尚大有可为空间,被告公司虽然已经人去楼空,但其并未依法清算、注销,其法律实体已然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为原告设定债权清收方案,首先申请债务人破产,虽然债务人本身已人去楼空不具备清偿能力,但清算过程中,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且主要财产下落不明。因此,可以确认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减资过程中的瑕疵行为及公司清算不能的结果均负有责任,其作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尽到勤勉义务,故也应对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破产程序的成功运用,为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创造了条件,其后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案件最终胜诉,判决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具有典型性,全国范围内少有相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