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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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进行无罪辩护(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6-03-29
案情简介:淄博市公诉机关指控孙某于2009年4月谎称能够帮助张某之子进入军籍的军校,取得张某的信任,并称办成此事需花30万元。先交于其25万元,同年10月张某之子去***某学院就读,孙某向张某承诺可以为其办理军籍,2013年毕业时未取得军籍。之后,孙某又谎称能帮安排工作,但直到案发也未帮助张某之子安排工作,被告人孙某合计骗取30万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淄博律师张建受委托为孙某做无罪辩护,后公诉机关对孙某撤诉。


审判长、审判员:
受孙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孙某本人同意,经本律师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孙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书指控孙某谎称能够帮助张某之子张某某进入带军籍的军校就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某在开始要求孙某给张某某办上大学时,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带军籍。
从卷宗材料第一卷第35页张某的笔录中显示,在2009年4月张某问刘某“你女儿上学的事找谁办的?”,刘某说是一个叫孙某的给办的。并要求将孙某介绍给她认识,求其帮忙给她的儿子张某某办上学。从这份笔录中,可以证实,张某在求孙某办理张某某上大学一事,并没有要求一定是带军籍的,由于张某某的成绩不好,所以只要能上大学就行。这是张某当时找孙某办上学的真实想法。
2)2009年10月份张某某收到***某学院录取通知书时,其本人和其家人就明确知道该所学校是不带军籍的这一事实,并认可这一事实。
卷宗材料显示,从张某某收到录取通知书时就知道该所学校是没有军籍的,而且在校读书的四年间,以及于2010年9月5日张某某与学校签订的《地方生培养协议书》都显示是没有军籍(卷宗p167)。因此,对于张某要求孙某给张某某办上学的事,孙某已办完,至于没有军籍的事实,张某及张某某也是认可的。
3)不能因孙某没有帮张某某办成带军籍的大学,就认定其是诈骗。
从卷宗(p108)刘某某的笔录证实,孙某之前也帮别人的孩子报考过学校。这次给张某某没有办成带军籍的,是张某某已上大学后的新要求。卷宗(p147)孙艳笔录证实在2009年5份,阎某把孙某介绍给孙艳认识的。也就是说,在2009年10月张某如果认为自己是被孙某骗了,怎么还可能再将孙某介绍给孙某。显然张某对于孙某给张某某安排上学的事是认可的。所以,才又把孙某介绍给孙某认识。
2、起诉书指控孙某将诈骗的30万元,全部挥霍证据不足。
被告人孙某不否认收取被害人张某30万元的事实,但当张某在张某某读完四年大学后,提出因没有给张某某办成带军籍的军校而要求退还时,孙某也同意并于2013年12月16日积极退还给张某某27万元,有张某某的亲笔签字和手印的书面证明。虽然张某某在卷宗笔录中否认收到27万元的事实,但其理由不充分,其说法自相矛盾。卷宗p074张某某在2014年10月23日笔录中说:“…见面后那个女人看了看我胳膊上有没有纹身后,拿了三张纸让我写了身份证号码和摁的我手印…”而在2014年2月16日笔录中卷宗第067说:“…张主任让孙某拿出三张白纸…让他在三张白白纸上写上身份证号和姓名…”两次笔录前后矛盾。 2012年张某某已读完四年大学,而且是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没有任何内容的空白纸上随意签下自己的姓名和手印缺失可信度。
对于余下的5万元,孙某也曾电话和短信通知张某,因无法达到阎家要求将张某某安排到军委和总政的目的而主动提出退还5万元。但由于阎家没有提供卡号而无法退还。
因此,孙某在为张某某办理上学一事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对于是否有军籍和要求将张某某安排到某军区,这是张家的更高要求。不能因孙某办不到就认定其在这之前的行为是诈骗。
二、客观上孙某没有实施欺诈行为,不符合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孙某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张某是在得知刘某的女儿林某上学是孙某给办的(也是无军籍的)情况下,才找到孙某要求给自己的儿子张某某办上学。因此,在给张某某办上学的过程中孙某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三、主观上孙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纵观本案,孙某并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张某认为没有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要求孙某退还已收的钱款,孙某也于2013年的12月16日积极主动退还了27万元,余下的5万元孙某也在主动退还,只是因张某没有给卡号而无法退还。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有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孙某有罪。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张建 律师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将孙某提起公诉,淄博律师张建受委托为孙某做无罪辩护,庭审后公诉机关对孙某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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