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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传亮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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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31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30日,刘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向开发公司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一套,并于当日交付全部购房款50万元。2012年10月,开发公司又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赵某,在收到赵某交付的60万元购房款后开发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赵某名下。刘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开发公司间的买卖关系,并要求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一倍损失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赵某名下,致刘某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故旧某有权要求解除与开发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同时,由于开发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刘某有权请求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又判令开发公司赔偿樊某损失50万元。

点评 商品房“一房数卖”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有效,但由于出卖人的行为导致其中部分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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