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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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购买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16-03-29

陈某(女)与董某(男)于2001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陈某父母于1992年其承租的公房里。2003年,陈某父母单位鼓励职工购买已住公房的产权。陈某,陈某父母及董某商量由小两口出资买下该房产。同年9月,陈某、董某向单位支付45万元买下该房,并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2005年,陈某,董某感情破裂要离婚,在房产分割上发生严重分歧。

双方争议焦点为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即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认为:房子是父母单位分配给自己父母的,承租人也是父母两人,只是在后来购买产权的时候是自己和董某出资,该房应认为是父母的,而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可以认为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因此该房产权归自己,可以返还董某22.5万元的出资。而董某认为:该房虽是陈某父母承租,但是当时买房是由其跟陈某出资购买,陈某父母出于亲情放弃购买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是自己与陈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该房屋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陈某、董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是基于陈某父母在先的承租权而取得,这部分价值应当予以扣除。可以通过相关机构的评估确定该部分价值,扣除后剩余价值由陈某,董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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