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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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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组织卖淫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03-3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涉嫌组织卖淫一案的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查阅相关卷宗材料,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相对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依据本案证据及刑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被告人李*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九天河洗浴中心”老板丁**才是整个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人员管理方面,李*和其他几名被告人一样都是受雇于洗浴中心老板丁**,他参与组织卖淫的行为都是在丁的直接操控下进行的。被告人李*是通过报纸广告应聘到“九天河洗浴中心”的,其经理职务不过是老板的刻意安排而已,正像本案另一被告人彭**在2010年1月30日讯问笔录中提到的“我们四个(即经理和三个主管)分工不是很明确,老板不在我们商量着来”。丁**显然是出于安全考虑,平时在隔壁的大众浴池呆着,并不参与新人面试、用品采购等琐碎事务,对于他来讲,越少的人认识他,对他的了解越少,他自己也就越安全。但他毕竟是洗浴中心的老板,也是组织卖淫活动的核心人物,根据几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一旦出现大事(如员工闹矛盾、员工与客户出现纠纷等),主管和经理都解决不了时,还是作为老板的丁**出面解决。

2、在财务管理方面,老板丁**夫妇更是“大权独揽”。根据本案几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每天的营业款都是被告人彭**从前台拿走,然后交给丁**或者其老婆。给卖淫女发放工资时,则是被告人李*或者其他值班主管拿着卖淫记录单据找丁报账,然后再支付给卖淫女。至于员工工资的发放,被告人郇**等人的供述表明“都是他(丁**)为员工发放工资”,并据此认为“他就是九天河浴场的老板”。( 参见郇**2010年1月30日讯问笔录第5页)

3、在安全管理方面,丁为几名主管和男服务员配备了对讲机,并安排他们轮流放风,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同时,他还精心制定了规章制度,“要求除小姐外的所有服务员都把制度内容背下来,有时在每天的点名例会上主管会提问,如果背不下来的话就会罚款”,其中特别提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参见郇**2010年1月30日讯问笔录第6页)

综上所述,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李*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作用主要体现在“协调店内员工间的矛盾及员工与顾客间的纠纷”,他为卖淫女发放工资以及偶尔联系报社发广告、面试新员工等行为都是在老板丁**的授意和直接操控下所为。他没有积极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的自发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不大。这归根结底是因为:他只是老板丁**的雇员,不可能得到组织卖淫犯罪的暴利。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在公安机关的集中行动中,被告人李*到案后第一时间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特别是对于自己“担任经理并负责店里的日常经营”这一点没有任何隐瞒,基本上做到了对于洗浴中心的组织卖淫活动“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或许他当时对于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认识不够,在他当时的意识里,自己只不过是个打工的,不可能替老板承担组织卖淫的罪责。但是,他的主动、彻底交待却在客观上对于案件的侦破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辩护人会见时,我们明确告诉被告人李*,能不能定组织卖淫罪并不是看你是不是老板,关键是你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的作用。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他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陷得较深,为了每月两千多块钱的报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在是得不偿失,更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和家人。他表示,一定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傻事。

综合以上两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杨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且悔罪表现明显,希望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山东***律师事务所 姜 伟律师

2011年 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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