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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周大春-手指受伤)--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1-03-31
工伤---(周大春-手指受伤)--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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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泰靖孤民调初字第0001号

原告周大春,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330,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双桥村7组26号。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2784—4,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孤山北路8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周大春与被告靖江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以双方就劳动关系无异议为由,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0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大春与被告靖江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靖江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大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0 000元。 (已履行完毕)
三、原、被告日后就原告工伤之事再无任何争议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珊燕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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