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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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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物业公司管理费纠纷
更新时间:2011-03-29

甲公司为北京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乙为该小区业主。200911日,甲乙双方签订《甲公司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甲公司负责,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业主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郁付下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不缴,甲公司有权向乙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订立后,甲物业公司为乙提供了相关服务,但是乙一直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自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已累计欠缴物业费达一年之久。

法院判决:

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但对于甲公司要求乙交纳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甲公司和乙签订了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且按照合同向乙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乙方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但是,鉴于甲公司在与乙签订合同时对于欠缴物业费须支付滞期费的相关事宜,未对乙尽到提醒特别注意的义务,因此,对于滞期费,法院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提醒各位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关于物业费交纳和欠缴的规定,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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